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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联合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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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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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由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与依托建设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后建立。该中心在业务上接受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隶属于依托建设单位,依托建设单位应对该中心(点)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协议和西南交通大学有关网络教育的各项管理规定,以保证网络教育顺利进行。
三、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立必须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接受教育部和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评估。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一律不准招生。
四、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定的各种网络教育管理规定。
2、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招生计划和各种安排,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的通知》要求,协助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做好招生宣传、招生报名等工作;协助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组织招生入学考试,如实向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上报招生及收费等有关情况。
3、承担本学习中心(点)学生的教务和学籍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及时将学籍资料上报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归档。
4、承担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下达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要求聘请相关专业辅导教师。
5、负责本学习中心(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6、保护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教学课件(含教学光盘)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经营活动。
7、负责本学习中心(点)网络教育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保证网络教育顺利进行。
8、对招生工作管理、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相应的补充管理办法,报送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备案。
9、定期对本学习中心(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对本学习中心(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10、定期向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报送有关网络教育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1、校外学习中心(点)对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各项工作有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如遇有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因自身原因影响学生听课、影响教学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五、为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学习中心(点)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学习中心(点)初期,应设主任1名、教务及学籍管理专职人员1-2名、技术人员1-2名。随着工作任务的增加工作人员也要相应增加。学习中心(点)应将主任、工作人员、辅导教师的名单(含人员工作变动等情况)及时报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备案,以便工作联系。各岗位的职责如下:
1、学习中心(点)主任职责:全面负责本学习中心(点)网络教育日常工作,制定本学习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2、教务及学籍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本学习中心(点)的教务管理、教学及教室的安排、学生学籍管理、协助学习中心(点)主任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3、辅导教师职责:负责本门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六、为方便校外学习中心(点)组织教学,对有关网络教育课程录制及光盘使用规定如下:
1、校外学习中心(点)可以自行录制卫星直播的课程或光盘,但使用范围仅限于注册学生的学习和复习,在本学习中心(点)集中使用,不得扩散。否则,按侵犯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知识产权追究该学习中心(点)和当事人的责任。
2、校外学习中心(点)需使用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课件(含教学光盘)资源另外办班,必须就具体事宜和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对授权期限、使用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后方可操作。
七、校外学习中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其严重程度由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该学习中心(点)招生直至撤消该学习中心(点)等。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者。
2、在国家或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中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者或者不按照规定参加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年报年检者。
3、不履行建立校外学习中心(点)所签定的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规定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职责者。
4、侵犯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教学课件(含教学光盘)的知识产权,未经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者。
5、在招生、考试等环节上监督不力,有损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声誉者。
6、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外点"者。
7、超出校外学习中心(点)职责范围进行下列活动者:
①以校外学习中心(点)名义,进行未经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工作;
②以校外学习中心(点)名义,颁发未经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③以校外学习中心(点)名义,使用网络教育设备,进行与网络教学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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